近年来出现暴力拆迁、野蛮拆迁的事件,甚至引发自焚、暴力冲突或群体性事件,也有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或公共工程建设中不时出现‘钉子户’‘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试图通过拆迁获取‘暴利’的现象。之所以出现这些事件和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是当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在拆迁中没有坚持法治平衡原则,未能用法治平衡原则规范拆迁行为。
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590号令),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同时也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其实比拆迁条例更为糟糕的是《土地管理法》,它规定农村土地征为国有的补偿按照该土地“年产值”不超过30倍,而且补偿不能归农民,而是给村集体。